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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項目需要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環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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