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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社會評價的價值標準
城市設計的實效評價是一種典型的社會評價,個人評價(個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為價值標準,去評價各種現象的價值)無論是何種權威或專家,都不能替代社會評價(盡管在現實中此類情況常常發生)。
社會評價就其區別于個人的狹義評價而,是從一定社會需求的角度來考察與評定城市設計實踐的社會價值,判明該城市設計實踐對社會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會價值的主體是社會系統本身,而非某個人或群體;土會價值是以對社會的需求及其滿足程度來判定衡量的。因此,對城市設計實踐的社會評價必須“以社會的身份”反映評價這種實踐的社會價值。這里的“社會身份”表明,評階者不論是社會的權威機構或專家個人,都應站在社會系統整體的立場上說話,以該社會主導價值規范為評價價值標準。由此可見,城市設計實踐的評價必須以社會價值作為其根本價值標準。
城市設計實踐的結果而言,其社會評價的價值標準應為:經由城市設計實踐改造的建設環境能否或多大程產滿足社會公眾的物質、精神乃至自由的集體需求,對其生存、發展產生肯定的積極作用。這種社會價值標準是基于理想的市民社會價值向度,即最終形成的建設環境是否可以直正成為“市民的空間”。
就城市設計實踐的過程而言,其社會評價的價值標準應為:城市設計技術編制過程和政策制定、實施過程是否是“面向”( to)和“為了”(for)甚至“與”(with)社會公眾共同創建,此一實踐過程是否或多大程度維護了建設環境塑造過程中的社會公平與公正,可以促進公眾參與的民主需求,以及有助于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等社會價值。
無論對城市設計實踐過程還是對結果的評價,其社會評價的價值標準實質上都體現社會(系統)本身的客觀需要和利益取向。這種社會價值成為一定時期社會對城市設計實踐評價的價值標準。由此,城市設計實踐評價的實效原則與價值標準的確立為本書的實證經驗研究奠定了重要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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